被告郑传军,男,汉族,正安县人。
原告临海市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军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临海市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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