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侯光杰,男,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娟,女,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胡招奎与被告毛国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招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招奎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亚雪
")委托代理人侯光杰,男,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娟,女,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胡招奎与被告毛国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招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招奎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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