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富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金沙县城关镇交通小区养路工区宿舍。
负责人张如富,职务不详。
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门关。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职务不详。
原告何泽清诉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泽清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泽清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毕节地区金沙县分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泽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冯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