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英,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娟,女,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宋健,男,汉族,遵义市人,系郭娟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红与被告郭娟、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红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95元,共计2795元,由原告耿红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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