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大英,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蔡会实,男,汉族。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
业主蔡顺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泽志、梁大英与被告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泽志、梁大英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泽志、梁大英自愿撤回对被告蔡会实、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顺旧货寄卖行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泽志、梁大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9520元,由原告贺泽志、梁大英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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