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开利,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济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光荣,院长。
原告贵州志合永利贸易有限公司诉遵义市济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志合永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济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志合永利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济民医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志合永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元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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