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51
原告丁某某,女,贵州省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戴林,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凤冈县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沂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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