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从江县点线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林业局对面新房上河一楼门面。
负责人潘宏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文秀诉被告从江县点线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文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孟文秀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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