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盛华诉蓝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蔡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51
原告刘盛华。

被告蓝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刘明德家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万林。

第三人蔡思平,1974年11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华与被告蓝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蔡思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盛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盛华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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