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培花。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学林,贵州兴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光明。
委托代理人肖爱群。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地址凯里市红洲路18号2层。
负责人欧安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银龙,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仁秀、韦培花与被告董光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仁秀、韦培花于2015年5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仁秀、韦培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贾仁秀、韦培花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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