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梅朝美,女。
原告方记中与被告梅朝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记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梅朝美,女。
原告方记中与被告梅朝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记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