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戴航辉。
被告陈家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应贤与被告戴航辉、陈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应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应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林应贤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蓉(代)
")被告戴航辉。
被告陈家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应贤与被告戴航辉、陈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应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应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林应贤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蓉(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