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素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金森,员工。
被告林金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曹建平,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军、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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