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海成,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承龙诉被告张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兰承龙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容(代)
")被告张海成,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承龙诉被告张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兰承龙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容(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