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肖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周文勋诉被告肖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文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周文勋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果
")被告肖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周文勋诉被告肖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文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周文勋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