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黎明。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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