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汤正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公司员工。
被告石强,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祝江超
")法定代表人汤正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公司员工。
被告石强,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祝江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