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叶俊峰,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
原告赵国虎诉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虎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虎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还原告赵国虎。
审判员 张元璐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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