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余庆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淦强,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瑞卫,男,该行员工。
被告郭西川,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应娟,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毓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郭西川、唐应娟、杨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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