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郭西川、唐应娟、杨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49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8号。

负责人余庆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淦强,男,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瑞卫,男,该行员工。

被告郭西川,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应娟,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毓珍,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郭西川、唐应娟、杨毓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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