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董事长。
被告祝林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俊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祝林森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祝林森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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