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平与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49
原告杨振平,男。

被告刘国勇,男。

原告杨振平与被告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000元。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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