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国勇,男。
原告杨振平与被告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000元。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祝江超
")被告刘国勇,男。
原告杨振平与被告刘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000元。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祝江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