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文学,男,汉族,正安县人。
原告王朝明与被告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正安县人。
原告王朝明与被告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