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明与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49
原告王朝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正安县人。

原告王朝明与被告张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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