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王庚震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庚震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庚震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王庚震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庚震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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