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明达,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刚,男,汉族,遵义市正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匡俊南,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小芬,女,成年,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谢友金与被告徐国刚、吴小芬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友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友金撤回对被告徐国刚、吴小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友金承担。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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