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