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里路狮子桥头。
原告谢明碧诉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明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明碧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潺
")被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里路狮子桥头。
原告谢明碧诉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明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明碧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