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小会,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舒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芳与被告唐小会、舒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小会、舒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芳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萍萍
")被告唐小会,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舒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芳与被告唐小会、舒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芳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小会、舒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芳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