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涂德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涂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涂德英以被申请人涂刚于2010年3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涂刚死亡。
经查,涂刚,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与涂德英系母子关系。涂刚于2010年3月1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5月12日,涂德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涂刚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涂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涂刚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涂刚自2010年3月12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涂德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涂刚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涂刚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胜平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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