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忠仙,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张开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忠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开学申请称:被申请人李忠仙与我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X甲,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张X乙,X年X月X日生育三女张X丙。李忠仙于2009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李忠仙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忠仙,女,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开学之妻。被申请人李忠仙与申请人于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X甲,X年X月X日生育二女张X乙,X年X月X日生育三女张X丙。李忠仙于2009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李忠仙与张开学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张X甲、张X乙、张X丙由申请人张开学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李忠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忠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忠仙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张开学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忠仙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李忠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孝兵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