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元,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称:被申请人张元与我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张元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张元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元,女,1987年6月4日生,穿青人,农民,系申请人王卫东之妻。被申请人张元与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张元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元与王卫东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王XX由申请人王卫东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张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元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王卫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元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元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孝兵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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