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卫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元失踪案 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8:45
申请人王卫东。

被申请人张元,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称:被申请人张元与我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张元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张元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元,女,1987年6月4日生,穿青人,农民,系申请人王卫东之妻。被申请人张元与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XX。张元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张元与王卫东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王XX由申请人王卫东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张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元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王卫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元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元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孝兵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国民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