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高胜先。
被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称:我母亲黄某某与我父亲李双喜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按农村习俗结婚后共同生活。我父亲李双喜2006年4月29日因病死亡,我母亲黄某某于2006年6月25日以打工为由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以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我母亲黄某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重庆市XX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某某之母。被申请人黄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之父李双喜于2005年共同生活,李双喜于2006年4月29日因病死亡,黄某某于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李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现与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春花山村7组村民余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某现居住在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春花山村7组,并未失踪。故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某失踪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天勇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严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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