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张习琳,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李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习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X申请称:我母亲张习琳与我父亲李马贵于2006年1月1日同居生活,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了我,我父亲李马贵2009年6月28日因病死亡后,我母亲张习琳2009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有近六年之久,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我母亲张习琳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习琳,女,1990年8月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X之母。被申请人张习琳与申请人李X之父李马贵于2006年1月1日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李X。李马贵于2009年6月28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张习琳于2009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张习琳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25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张习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习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习琳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李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习琳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习琳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浩龙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严 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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