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胜美要求宣告郭加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胜美诉称:被申请人郭加敏与我儿子丁海江属夫妻关系,2012年丁海江死亡后,被申请人郭加敏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郭加敏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加敏,女,1983年6月4日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白泥乡白泥村下街组,公民身份号码:×××。郭加敏丈夫丁海江去世后,郭加敏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郭加敏与丁海江所生孩子丁家兴、丁家乐由申请人吴胜美抚养。另查明,郭加敏在织金县白泥乡白泥村下街组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9日在织金县白泥乡白泥村村民委员会以张贴方式发出寻找郭加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加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胜美与被申请人郭加敏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郭加敏丈夫丁海江死亡后,郭加敏失踪后,二人所生孩子丁家兴、丁家乐一直由申请人吴胜美抚养,申请人吴胜美与被申请人郭加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郭加敏于2012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本院依法张贴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无此人下落,申请人吴胜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加敏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郭加敏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不需要明确财产代管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加敏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朝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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