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湘平。
被告吴某某。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湘平,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15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长女吴甲,现年15岁,生育次子吴乙,现年13岁。婚后,因被告脾气粗暴,经常赌博,长期以来夫妻关系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原告为了顾及两个小孩的成长,委曲求全,无数次地受被告的打骂与凌辱。2014年被告又对原告实施家暴,被告的母亲向龙场派出所报警,警察前来制止和调和被告方才罢手,同年农历8月27日,被告带一女人回来,被原告抓住。综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长女吴甲由原告抚养,次子吴乙由被告抚养;3、家中所有家具归两小孩所有;4、共同财产: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要车方支付对方25000元。共同债权:向国友欠款10000元平均分割;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辩称:第一、两个小孩必须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方才同意离婚,;第二、面包车已经抵债,没有共同财产;第三、家具是老人的财产,原、被告没有处理权利,向国友差原、被告的共同债权平均分割。
原告向某某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向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家庭户口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对原告向某某提交的三份证据,被告吴某某无异议。
被告吴某某对其辩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吴某某向王平海借款30000元的高利贷,因到期未偿还,家庭所有的面包车作为抵押偿还此款,因此借条原件现在被告处。原告的质证意见为:现在无法推定这笔钱有多少用于生活开支,被告也明确自己赌博输钱,赌债不合法,法院不应该支持,这也不能成为没有共同财产的理由。
2、吴乙亲笔写的意见,拟证明如果原、被告离婚,子女吴乙愿意跟父亲吴某某生活。原告无异议。
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7月3日调取了吴微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如果原、被告离婚,子女吴甲愿意与父亲被告吴某某生活。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原告仅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原告向某某提交的三份证据与被告吴某某提交的2号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1号证据,因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也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与本案事实不相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吴甲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99年3月8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于2015年1月6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于1999年11月23日生育长女吴微,现高考结束在家,于2002年8月15日生育长子吴乙,现在龙场中学读七年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平柜一个。有向国友欠原、被告一万元的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某某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解决。
另查明:原告向某某已做节育手术;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吴甲、吴乙明确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与父亲即被告吴某某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99年3月8日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15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十四年后,在充分了解认识后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也能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后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去对待,致使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引发夫妻不睦,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双方现已生育两个孩子。只要双方今后多交流,相互体谅,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并且态度诚恳,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向某某诉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定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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