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世家,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德强,男,汉族。
第三人胡碧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德珍与被告罗德强及第三人胡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德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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