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云辉,主任。
被告何远强,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与被告何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远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自愿撤回对被告何远强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工矿贸易公司舟水桥饭店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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