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公典,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建忠,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占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占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占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占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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