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许某,贵州省织金县人,原住贵州省长顺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叶某某申请宣告许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行健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许某与申请人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许某于2006年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许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许某,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原住贵州省长顺县。被申请人许某与申请人叶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许某于2006年2月1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许某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后,许某仍然未出现,亦无其他知情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许某下落之线索。
另查明,被申请人许某没有遗留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某自2006年2月12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亦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寻找许某之公告,公告期满后,许某仍未出现,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叶某某申请宣告许某失踪,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行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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