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成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国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陈胜,男,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小鹤,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播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子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