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汤雅婷,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廖俊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书与被告汤雅婷、廖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应书790元。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樱梓
")被告汤雅婷,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廖俊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书与被告汤雅婷、廖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应书790元。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樱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