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与杨某乙、田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9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田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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