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田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田某某、黄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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