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总经理。
被告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河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礼与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礼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礼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礼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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