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与遵义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8
原告王进,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洋,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沙河小区永城路朝霞公寓2楼3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

被告龙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与被告遵义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龙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龙涛准确的身份信息而原告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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