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洋,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沙河小区永城路朝霞公寓2楼3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
被告龙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与被告遵义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龙涛的身份信息为虚假信息。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龙涛准确的身份信息而原告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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