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闪光,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文晓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文科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文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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