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邹德松,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李德敏,男,汉族,遵义市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显高、胡克,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斐,男,遵义市人。
被告徐鲁,男,汉族,遵义市人,系被告徐文斐之父。
原告罗仁卫、罗明、邹德松、李德敏诉被告徐文斐、徐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仁卫、罗明、邹德松、李德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罗仁卫、罗明、邹德松、李德敏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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