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洋与王德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8
原告卢国洋,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仲,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洋与被告王德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国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国洋承担。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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