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贵龙园小区2幢3单元18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75535748-9。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言伟与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言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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