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梁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8:37
原告梁某某,男,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遵义县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蒲开贵,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1,男,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梁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冯 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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