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进,男。
原告李贵文与被告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贵文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潺
")被告刘进,男。
原告李贵文与被告刘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贵文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