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文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罗洪涛,职务不详。
原告李民树诉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民树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民树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民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退还原告李民树。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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